广州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近日,《广州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提出校车应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道路上要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办法》还明确超员20%以上的或超速50%以上的,不仅要对驾驶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还要吊销其驾驶证。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9...
近日,《广州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提出校车应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道路上要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办法》还明确超员20%以上的或超速50%以上的,不仅要对驾驶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还要吊销其驾驶证。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校车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检验
《办法》提出,学校(含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学生或幼儿收取校车费的,应按照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并按学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区逐步予以免收。市、区财政逐年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经费投入,适当支持校车服务。同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或幼儿的服务。
《办法》还提出,校车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但校车未运载学生或幼儿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此外,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市及各区应当建立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监管平台,使用校车的学校(含幼儿园)、其他使用校车的单位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建立监管平台,并对校车运行期间进行全程监管。同时,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非专用校车使用许可明年底自动失效
《办法》提出,若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校车标牌的用于接送学生或幼儿的非专用校车,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可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校车许可自动失效。《办法》提出,实施后3个月内,广州市校车管理按原过渡期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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